2020年上半年,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与重点领域、重点媒体广告监测监管,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,现对下列典型案例予以公告。望广大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,严格自律,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。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。
2020年上半年,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与重点领域、重点媒体广告监测监管,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,现对下列典型案例予以公告。望广大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,严格自律,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。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。
以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,
请广大消费者加以防范!
01
东莞市米乐真科技有限公司
保健用品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、现场宣传、印刷品小广告和产品包装等多种形式,推广“全身负离子艾能+量能足疗+量能富氢水负离子全身排毒”并销售相关设备。其产品并非医疗器械,不具备治疗功能,却冒用 “量子能量波”、“量能医学”等名义宣传治疗功效,并掺以“易经大师”、“能量磁场”、“先天命理”、“招财开光”等宣传用语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和第九条第(八)项之规定,属发布虚假广告和含有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2020年3月,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600000元。
02
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
导向问题户外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出国留学中介服务,在公共自行车点灯箱媒体上发布含有“金吉列留学 美国、、香港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、加拿大、、韩国、新加坡、俄罗斯马来西亚、乌克兰等24个国家2600余所海外院校,等你来选择!”的广告内容,将香港列为国家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四)项之规定,构成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广告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2020年4月,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元。
03
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森禾商务广场分公司
教育培训户外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为宣传推销其“高效阅读课程”,在其经营场所的沿街橱窗展示宣传海报,其中含有“提升阅读效率2-20倍”的内容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属于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2020年5月,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100000元。
04
杭州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房地产互联网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“上海楼市情报”上发布房产广告,其中含有“超高回报率”、“25分钟到虹桥机场”等内容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六条第(一)、(二)项的规定,属于发布房产广告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、用时间表示距离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2020年5月,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。
05
杭州岳纳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消毒液互联网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在其创建的微信公众号“feekr_trip”上发布题为《终于找到5000瓶正规消毒液!世界卫生组织认证,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》的软文广告,宣传“澳绿宝消毒液”“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……能杀灭高达99.9%的细菌和病毒……有效消灭新型冠状病毒 杀菌率高达99.9%,WHO官方认证产品”,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,2020年4月,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00元,并处罚款10000元。
06
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
招商互联网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在“蜜潮”“奇异鸟茶饮”“十秒到过桥米线”“遇见奶牛”等加盟网站发布招商广告,其中含有“投资小、利润高、回报快”和“方先生”投资成功案例等内容,宣称无风险或无风险责任承担提示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一)、(二)项的规定,属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违法招商广告的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七)项的规定,2020年4月,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400元。
07
杭州福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
企业品牌互联网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上开展自身宣传,展示“电商行业领军品牌、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”等 8张荣誉证书,并宣称其合作伙伴有“新浪、华为、中兴、CCTV证券资讯…淘宝、拼多多、京东、苏宁易购”等,上述荣誉牌匾均来自互联网,其合作伙伴也基本为虚构。当事人上述行为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2020年3月,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12000元。
08
杭州斟茶记贸易有限公司
食品包装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在开展“全城免费 10万人验证”活动过程中,在其销售的自制饮品瓶身上加贴标签,其中描述自制饮品部分均为正面评价用语,而描述竞品部分均为负面评价用语,且评价结论无客观依据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属于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2019年12月,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。
09
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
医疗互联网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“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”发布医疗广告, 但未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;且在广告中使用患者治疗前后的图片进行比较,利用患者名义宣传疗效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三条和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和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十四)项和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2020年4月,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20000元。
10
杭州市余杭区新理想专修学校
教育培训互联网广告违法案
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标题为“热烈祝贺我校马逸恺、曹干等同学通过清华、复旦‘三位一体’招生初审”的文章,其中包含学生姓名、高考成绩、录取院校(特别是北京、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)等内容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属于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、证明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2020年3月,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。